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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工伤死亡赔偿金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477

1992年10月,我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今年8岁。今年5月份,我的丈夫赵某外出打工。他在一家建筑工地工作时,意外从楼上掉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我找到该建筑公司要求赔偿,建筑公司支付了丧葬费,对于其他赔偿费用,建筑公司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我想咨询律师,我应该提出哪些赔偿内容,建筑公司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赔偿?

吉林市刘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根据该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你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可以要求该建筑公司按照上述标准依法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张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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