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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北京市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2011-11-10 浏览次数:247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级伤残为11个

月的本人工资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

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 八级15个月(北京2009年职工平均工资48444元,月平均4037元)

总计:15个月*4037元=60555元+11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工资高于2422元,则按本人工资算,如果低于2422元则按2422元算)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

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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