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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发表时间:2015-03-20 浏览次数:395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双方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受伤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提起工伤赔偿,对工伤保险赔偿有异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单位对职工的工伤没有异议,也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了相关的待遇或者部分待遇,可以认定单位承担职工的伤害属于工伤,要求单位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如果单位不承认是工伤而拒绝按工伤处理,劳动者必须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否则难以要求单位承担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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