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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待遇是否可以双重赔偿?
发表时间:2011-08-04 浏览次数:507

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待遇是否可以双重赔偿?

根据劳动部《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职工在交通事故因工伤可根据其工伤的情形,主要享受以下待遇:1、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根据工伤程序,享受工伤医疗费;3、享受工伤津贴;4、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 5、残疾的或者死亡的,享受相应的待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在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 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 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 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从性质上看, 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 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 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 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负责起草《工伤保险条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王丽处长作了如下解答。她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确实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 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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