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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65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京卫疾控字[2005]1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查以及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审查。

第六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章 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 北京市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除应当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分类依照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审查的建设项目(除卫生部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外);

(一)由市政府或由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注册的建设项目;

(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等国家级和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北京地区重大国际项目。

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审查的建设项目为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评价报告应由取得乙级以上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评价报告应由取得丙级以上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第十条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提交申请资料如下: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两份。

对于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以及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包括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修改说明。

第十一条 预评价报告内容应符合《建设项目评价规范》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对建设项目选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

(四)对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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