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保护监察 > 职业病 > 劳动部 卫生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
劳动部 卫生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48

发布部门: 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布文号: 劳险字[19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总工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研究成果,业经鉴定评审通过,现予颁发试行。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按照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由劳动部、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的。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十级,其中一、二、三、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八、九、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和开展劳动鉴定工作中按此标准试行,并注意总结经验。在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时,可以参照此标准办理。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修改,为形成国家标准提供依据。 

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略) 

 

 

劳动部 

卫生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一九九二年三月九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职业病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9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