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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
保护监察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保护监察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职业病、劳动保护、农民工、临时工、劳动监察、童工、特殊工种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劳动保护]
集体协商的程序有哪些?
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4)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5)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1)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2)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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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劳动保护]
调解后,对方不履行,该怎么办?
调解协议有多种,主要区分为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和未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经过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过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即如果您和对方的调解协议书是已经经过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程序的,则不履行调解协议的相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协议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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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有哪些?
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但是,这种限制在特殊情况下是可以例外的,《劳动法》对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这种情况主要有地震、洪水、抢险、交通事故、矿山井下事故抢险等。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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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农民工]
国家对农民工的劳动合同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根据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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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临时工]
临时工与正式工享有同等待遇吗?
《劳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范围广泛,包括正式工、临时工,正式工、临时工一旦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可能时间很短,凡正式工享有的权利,临时工也均应享有。 《劳动法》第二条中"劳动者"其范围是很广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职工,也包括了临时工。因此,正式工也好,临时工也罢,只要一旦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时间,凡正式工享有的权益,临时工也均应享有。进城务工的农民,可不要认为自己和正式工有多少差别,而在享受《劳动法》所赋予的权益上不能依法去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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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劳动保护]
员工入职时,单位需要审核哪些信息?
以下信息,是属于用人单位必须了解核实的员工的基本信息,用人单位应当在避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对员工进行入职审查: 1、身份、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 2、是否有潜在疾病、残疾等; 3、是否达到16周岁; 4、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仍有未到期的劳动合同; 5、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有未到期的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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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劳动保护]
丧葬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丧葬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及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费用补助。丧葬费是安葬因工死亡的职工、处理后事的必须费用,工伤事故是其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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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如何与退休返聘人员签订聘用协议?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对于国家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如医疗保险等内容,应作明确的约定。发生纠纷时,方可以合同约定作为依据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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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能否同时兼任用人单位协商代表和职工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他们分别代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属于劳动双方,维护不同的权利义务,不得兼任。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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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能按照旷工处理吗?
集体协商代表享有以下权利:(1)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2)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3)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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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 (3)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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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是怎么产生的?
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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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谁担任
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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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劳动保护]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中的首席代表是怎么产生的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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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更换由谁决定?
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八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 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 ,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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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是否可以进行更换?
《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第三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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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审查意见书》都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3、审查意见; 4、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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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集体协商会议能否中止?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相关知识: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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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的更换由谁决定?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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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协商时,提出要求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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