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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3-08-21 浏览次数:170

提问:

你好,请问交通肇事逃逸刑事责任?

石嘴山律师解答:

交通肇事逃逸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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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知识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9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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