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无证驾车肇事逃逸获重刑
发表时间:20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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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姚新太因酒后无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后又逃离现场。近日,丹凤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决被告人姚新太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
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姚新太醉酒后无证驾驶面包车,由丹凤县城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317km+864m处,将同方向行走在公路南侧的师××撞倒致伤,后驾车逃离现场。当晚姚新太又安排其亲属将肇事车辆开往洛南县城维修,毁灭罪证。被害人师××经丹凤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丹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事故系姚新太无证、酒后驾驶所致,责任人姚新太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丹凤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新太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未足额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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