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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罚款滞纳金上限
发表时间:2011-12-14 浏览次数:401
北京交通罚款滞纳金上限

2009年4月1日起北京执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罚款时,交警部门加处的罚款数额(通常为“滞纳金”)将不得超过罚款数额本身。

北京交管部门及相关接受罚款上缴业务的银行,针对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缴纳罚款产生加处罚款的问题,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北京目前交通违法罚款的缴款方式有以下几种: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的各营业网点、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的atm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的电话银行与网上银行。北京各交通支队执法站及车管所总所、分所及各检测场安装的交通违法行为自助处理终端,违法行为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理方式及时缴纳罚款。

北京交管部门提示,有交通违法行为者,应尽快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接受处理,以免因为遗忘、出差等原因逾期未缴纳罚款而产生加处罚款,而交通违法是诱发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守法、规范、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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