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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
发表时间:2010-10-11 浏览次数:322

今年1至8月,全国因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并教育潜在的违规驾驶人员,最高法院今天(8日)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问题统一法律适用,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

高贵君庭长表示,一段时间以来,醉酒驾车犯罪频发,而各地对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有一定差异,今后审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应该适用统一标准。

高贵君:处理这类案件的原则就是:行为人醉酒后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这样的行为,我们原则上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高贵君进一步解释,司法实践中要严格区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

高贵君: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主观上是不是处于放任状态,对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主观上放任的,那么应该说是间接故意犯罪,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如果仅仅是醉酒之后驾车,肇事之后马上就停止了,没有继续进行冲撞,他在主观上应该判定是过失状态。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是7年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是死刑。高贵君认为,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犯罪进行比较重的刑罚,才能有效打击、预防、遏制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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