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
发表时间:200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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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种,但是,并非所有事故的肇事司机都犯了交通肇事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司机必然是其造成的事故达到一定危害程度。交通肇事罪有几个特征:
(1) 肇事司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机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 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事故,有人员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 肇事司机主观上有过失,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怀有侥幸心理,轻信能够避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肇事人主观上一定不能有故意,如果有故意的成分,有开车故意撞人、轧人等行为,那就不属于交通肇事罪了,而是如故意杀人等更加严重的刑事犯罪了。这一点必须认真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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