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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推定
所谓责任推定,是指在预先设定的某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负某种责任,而不论其是否该负某种责任。它是在特殊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特殊方法。交通事故责任推定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向负责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请求赔偿。”可见,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属民事赔偿范围,可依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本案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是恰当的。 二、责任主体的确定 确定责任主体是权利人主张权利和法院裁判的先决条件。由于交通设施标识误导驾驶员行驶造成损害,谁是该标识的设置者,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三被告均否认其不是该限高标识的设置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由于刘某系无证驾驶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沈小姐将停车场和刘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000余元。停车场认为,内部有文件规定员工不得私自动用客人物品,刘某无证为客人停车是个人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 徐汇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根据日常做法挪动原告车辆,且其目的是停车场内车辆妥善停放,可认定为职务行为。刘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存在重大过失。
咨询律师: 胡骅
本律师从2010年起专注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至今处理数百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大量案件的处理积累了丰厚的经验。归纳起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赔偿有三个至关重要的点: 一、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有交警部门认定,一般都是合法合理。但不排除部分认定存在不合理的情况,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提起复核还是可以改变不合理的责任划分。所以在领取事故认定书前最好咨询委托专业律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安全法实施条例》,“30”表示《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40” 表示《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2.法律、法规代码第三至第六位数字,系指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项。例如:“303912”系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附录-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分类表 一、严重过错行为 (一)行人和乘车人违反规定通行 1. 103810、106210、203912 行人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2. 106310 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3. 106210、207510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4.
咨询律师: 胡骅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因发生事故的对象不同,赔偿责任与过错程度(比例)并不完全相同。实践中,有的律师不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对象,一概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计算赔偿数额,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程中具有过错,因此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帕萨特车的车损应由陈某承担。由于帕萨特车辆是待售新车,确认维修费用为评估价格1.3万元。车辆贬值损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问:本案中,试驾过程中发生事故,为何4s店不要担责? 答:试驾人往往是驾驶新手,驾驶技术尚不成熟,对试驾车辆的性能也尚不了解,4s店在陪驾过程中应当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李某是广州某快餐店的员工,在某工作日,其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也是在上班途中的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陈某受伤,李某负全责,逃逸。陈某将李某以及其所在的快餐店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是快餐店所聘请的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系执行职务,相应侵权责任应由单位承担,遂判决快餐店赔偿陈某损失;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找人代驾出了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来承担呢?应承担多大的责任呢?这种代驾出了交通事故的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要看当事人之间是处于什么关系等问题。 【案情介绍】 2010年4月1日,于某驾车c去外地送货,由于于某感觉较困,把车交给同车的史某驾驶,史某无驾驶证,在途中与d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过交警对事故的认定,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出台后,人们基于事故处理的实践经验,围绕交通事故与过错行为的内在联系,以追求更为公正、公平、公开处理事故为目标,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进行了有益探索,这些都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宝贵经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幼童,经抢救无效,幼童死亡。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了该起事故的发生,程某也与幼童父母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幼童父母40余万元。之后,程某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在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驶离现场导致责任无法认定,依据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肇事逃逸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的损失由陈某承担30%赔偿即为9.3万元。后原告王某另起诉己方的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保险限额赔偿19.6万元。扣除已赔付的损失,原告王某的剩余损失应为2.1万元。民商事审判的价值取向为制裁违法违约行为,保护合法方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如果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雇主人身或财产损害可以不负赔偿责任,那么就会放纵雇员的行为,侵害雇主的合法权利,这是法制社会不允许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王某系一出租车车主,某日驾车在某地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身体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当地公安交警相关部门处理,公安交警相关部门对该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处理结果是:车主王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之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若干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险情+避让”模式,从而更为科学公正地评判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责任。 (一)信赖原则 1.信赖原则的定义 信赖原则产生于德国1935年的判例,曾被定义为:只要没有特别的情况,所有的交通参与者可以信赖其他的交通参与者也是遵守交通秩序的,因此没有必要总是考虑别人会采取违反交通秩序的行为。从其历史沿革来看,是对交通事故的过错认定的法理基础。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责任认定] 摩托车未过户发生事故
摩托车卖后未过户发生事故原车主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2014年2月,小王将自己的一辆钱江牌摩托车卖给邻居张某,由于种种原因,小王的摩托车虽然已经卖给张某,但是没有履行过户手续。而张某买了王某的摩托车不久,便因无证驾驶摩托车撞伤了李先生,交警认定李先生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张某负主要责任。由于张某买辆摩托车投有交强险,现在保险公司因张某无证驾驶对其提起追偿,并也要小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本是朋友约好外出自驾游玩,却因为一场交通意外,导致朋友之间反目对簿公堂。 80后的小江经常开车带着朋友自驾兜风。在一次驾车游玩时,小江转弯遇到一个花坛,由于车速过快避闪不及撞了上去,整辆车又反弹撞到旁边一根电线杆上,坐在副驾驶座上的朋友小徐没系安全带,右上臂受伤。意外发生后,小江及时将小徐送到医院治疗,并垫付了4万元医药费。 没想到几个月后,朋友小徐将小江起诉至普陀法院,要求赔偿5万余元。
咨询律师: 胡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提起诉讼时,须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因人身受到损害到医院进行治疗的,须提交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医药费收据、处方、住院费用明细等相关就医证据材料; 3、要求赔偿交通费损失的
咨询律师: 胡骅
我女儿上小学二年级,一天放学后经过操场时被一个在操场上练车的老师撞倒,在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并且这个老师还是酒后驾车,他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们到交警部门报案,要求严惩司机,可交警部门说这不属于交通事故,但同时表示可以参照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处理,对此,我们表示不解,请问,在学校操场上被车撞死
咨询律师: 胡骅

责任认定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4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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