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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时效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表时间:2014-01-25 浏览次数:116

一、交通事故工伤认定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能否认定工伤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对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做了部分调整,其中第十四条第(六)项将原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此规定,如果没有进行责任认定,将无法分清本人是否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一般情况下,交警部门都会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并出具责任认定书,但如果遇到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的情况,也还是有办法认定责任的,不影响申报工伤。

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证据的一种形式,如果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出具了一份事故证明书,并不能就此断定无法分清是否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收集相关的其他证据,及时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维护民事权益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交警部门对无法分清的责任可以不认定,但人民法院则不能不做出判断。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会依据各方提供的其他证据,根据公平原则对责任大小做出认定。如果法院判决认定是双方负同等责任、或本人负次要责任,就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形,就可以持该生效判决书作为申报工伤的依据,到工伤认定部门申报工伤。

二、工伤认定时效法律依据是什么

工伤认定时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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