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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对方车辆造成的,则机动车驾驶人不承担连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 2.如果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则要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一般也不全部赔偿,具体比例的承担,应该参考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双方的过错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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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这种挂靠关系,而仅凭借对被挂靠单位信用的信任而与挂靠人发生联系,因此为保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法律应该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所履行的行为对被挂靠人产生法律效力,为保护被挂靠单位的利益,挂靠者可与被挂靠者在挂靠发生交通事故当时即约定排除此种情况下被挂靠者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从而被挂靠者可以向挂靠者进行追偿。(这对第三人而言,依然是以连带责任的形式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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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高法【2011】108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审判区),本院各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2010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业已公布,现予转发,供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 附: <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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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930.26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0838.49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523.73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3682.21元/年。 五、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为27357元/年。 六、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为15986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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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山东省临沂市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一、2011年2月28日公布的《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 (一)、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3691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946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118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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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王峰律师整理2011-5-6 江西省2010年度统计数据 (摘自江西统计信息网) 1、职工月平均工资:2424.33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092元) 2、城镇住户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1290.08元(15481元/年)。 3、农民人均年纯收入:5789元。 4、城镇居民月消费性支出:884.92元(10619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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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山东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9946元;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118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990元;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807元。2010年度山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691元。 附:2010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十三、居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城镇居民生活进一步改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3691元,比上年增长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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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统计局《2011福建统计摘要》及相关数据,警方日前公布福建省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781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426.86元/年(死亡、残疾赔偿金);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750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498.33/年(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3234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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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11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赔偿项目统计数据的通知 赣高法【2011】10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涉赔偿项目2010年度统计数据予以公布(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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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012年成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最新计算数据) 李英俊律师提示: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1〕12号)的规定,2011年/2012年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最新计算数据为: 2010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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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数据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09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761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958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2,325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256元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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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索赔事项
即使受损车辆的重要部位受损,但是经过修复或者更换之后,受损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度没有没有因此受到影响,也不影响其进入二手车市场交易的,一般不认为有车损减值。 (四)车损减值鉴定应由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该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被当地法院所认可。 如果受损车辆符合以上四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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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统计局统计并公布:根据2010年宁波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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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律师李广健谈无法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如何救济及赔偿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确定责任和进行后续处理的重要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对责任主体应对事故承担的责任具体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这几种。除之外,还出现了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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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北京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73元; 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262元; 3、 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9934元; 4、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0109元/年; 5、 职工月平均工资50415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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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担全责的情形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共八类43条)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 3.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4.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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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赔偿标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按照我省统计局《2010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1年3月7日发布)中的有关数据进行计算,这些数据在人民法院审理及相关部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的赔偿标准具有参考甚至依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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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案(四)车祸之后签署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一方当事人能否单方反悔? 2008年7月17日20时25分许,张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从院桥驶往黄岩时,不慎与前方驶来的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摩托车乘客倪某当场死亡、两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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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案(一)驾驶员无证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2007年10月14日,被告王强无证驾驶三轮车与原告李娜无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碰,造成李娜受伤,共花去医疗费9247.70元。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娜不负事故责任。后李娜提起诉讼,要求王强和北京太平洋财保公司赔偿其因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32258.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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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因下雪路滑。张兵驾驶摩托车行驶时摔倒在地,适逢李红驾驶小客车行驶至此,因李红未能保持安全车距与倒地的张兵的车辆碰撞。张兵受伤,诊断为:“多发性软组织损伤”,交通部门认定由李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张兵向法院起诉要求李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艾朗律师服务团队的姜律师说,张兵受伤取决于二个因素,一个是张兵骑摩托车时摔倒在地的事实,另一个由于李红未能保持安全车距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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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5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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