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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河北省 交通事故赔偿的范围、计算标准及方式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335

2010年河北省交通事故赔偿的范围及计算标准和方式

注意:“上一年度”案件审理终结时的上一年度,且为统计年度,一般为大约在每年4月30日到次年的5月1日为一个统计年度。因此2010年5月1日前审理终结的交通案件赔偿标准按照2009年公布标准。

河北公安厅还没有公布2010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参考数据,但是根据2010年1月29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河北省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718.25元,可见标准比2009年高近1300元。因此,已经发生交通事故,但是还没有审理终结的,受害人可以等到今年5月1日以后起诉或者协商赔偿事宜。

附:《河北省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河北省2009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根据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有关数据,确定河北省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13441元

农村居民年纯收入

 4795元

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9087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3126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

 24756元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18条)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导致伤残和死亡后果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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