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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0年)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285

各市、县公安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广东省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省厅制订了《广东省公安机关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从2010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11年5月29日24时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适用本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广东省公安厅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公安机关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

序号

项目

标准

说明

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26729.31

经济特区

珠海

20949.48

汕头

12542.12

一般地区

19732.86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6399.80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19779.09

经济特区

珠海

16516.77

汕头

10764.95

一般地区

15527.97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

4873.00

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65431

经济特区

珠海

58359

汕头

27698

一般地区

40775

住宿费(元/天)

1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伙食补助费(元/天)

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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