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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10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依据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295

陕西省2010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依据

一、参考数据:

陕西省统计局2010年3月8日公布《2009年陕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数据摘要如下:

1.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0293元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129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0706元

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438元

5.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349元

二、2010年度陕西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范围、计算详解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据实结算。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费=误工的时间×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关于误工费的详细文章,登陆www.xajtlaw.com 事故赔偿一览祥阅)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费=护理的人数×护理的时间×护理人员的收入

护理的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关于护理费的详细文章,登陆www.xajtlaw.com 事故赔偿一览祥阅)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日补助30元×住院天数

6、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依据司法实践应当附有购买营养品的正式票据

7、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可支配收入×年限×伤残等级

详列:

一级伤残为14129元×20年×100%==0元;

二级伤残为282580元×90%=254322元;

三级伤残为282580元×80%==226064元;

四级伤残为282580元×70%==197806元;

五级伤残为282580元×60%==169548元;

六级伤残为282580元×50%==141290元;

七级伤残为282580元×40%==113032元;

八级伤残为282580元×30%==84774元;

九级伤残为282580元×20%==56516元;

十级伤残为282580元×10%==282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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