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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安全意外责任问题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426

2005年4月25日,铁岭的王大爷带着两周岁的孙子外出散步,行至铁岭火车站北三铁道门附近时,孙子突然沿着立交桥旁边的台阶拾级而上,通过早已破损的护路铁丝网,走上铁路路基,身为爷爷的老王连忙追了过去。好不容易追上孩子,刚抱起来,疾驰的火车“嗖”地开过……

对于这一悲剧,铁路部门作出如下认定:案发当日,那次列车以每小时113公里的速度,行至长大线469公里300米处左右,发现前方有一男子抱着一个小孩。列车鸣笛并采取制动措施,结果列车在减速中与二人相撞。

二人死于抢越铁路线路所致,属一般路外伤亡事故,老王应承担全部责任。铁路部门依据《暂行规定》和相关规定,予以一次性结案,补助死者家属人民币共计600元(每人300元)。

对此王大爷的老伴说:“咱家牛还卖个千八的,我这爷孙俩加一块,还不如一头牛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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