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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各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 保险公司是否应在有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11-11-24 浏览次数:454
保险公司仍应在有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被保险人有责任的赔偿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交通事故无过错不必然在民事案件中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与无责任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交通意外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但肇事者是机动车,而受害人是行人,根据《道交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该条款未对机动车与行人均无过错情况下如何承担责任作出直接规定。但是我们认为,意外事故机动车应对行人承担全部责任,或至少应按公平原则承担超过50%的责任。故即使当事人各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无责,机动车房的赔偿责任也不予免除,作为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对在有责任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否则将出现非机动车方无责却自行承担全部损失,或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却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故无责任赔偿限额中的无责任应作限缩性解释,即被保险人无责任且受害人负全责,才适用该无责任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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