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经常会有受害人的家属哭诉,短期之内就必须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然而普通家庭面对高额的缴费单毫无办法。交通事故的责任人由于种种原因拒不支付医疗费的情况不但不少见,反而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无论在什么情形下,生命都是最宝贵的,都应该得到足够的尊重。
除了协商解决的办法,我们的法律制度也对这类情形进行了规定,可以从中寻找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
先于执行,就是一个可行的方法。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但是在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经过审理,判决申请人败诉的,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拒不返还的,由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还应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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