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其中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和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和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涉及伤亡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请根据各地人民法院的具体审判实践确定。
残疾等级 2010年度残疾赔偿金 2011年度残疾赔偿金
农村标准 城镇标准 农村标准 城镇标准
十级 20014 49222 22606 54718
九级 40028 98444 45212 109436
八级 60042 147666 67818 164154
七级 80056 196888 90424 218872
六级 100070 246110 113030 273590
五级 120084 295332 135636 328308
四级 140098 344554 158242 383026
三级 160112 393776 180848 437744
二级 180126 442998 203454 492462
一级 200140 492220 226060 547180
死亡 200140 492220 226060 547180
计算方法为:
(1)农村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
(2)城镇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指数×20年
注:
(1)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如十级即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
相关数据:
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即2010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1、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27359元
2、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 17858元
3、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11303元
4、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390元
5、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30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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