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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者,法院判因对方也有过错减轻其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11-05-27 浏览次数:314
某日,因下雪路滑。张兵驾驶摩托车行驶时摔倒在地,适逢李红驾驶小客车行驶至此,因李红未能保持安全车距与倒地的张兵的车辆碰撞。张兵受伤,诊断为:“多发性软组织损伤”,交通部门认定由李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张兵向法院起诉要求李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艾朗律师服务团队的姜律师说,张兵受伤取决于二个因素,一个是张兵骑摩托车时摔倒在地的事实,另一个由于李红未能保持安全车距的事实。二者具有一定的联系,且张兵伤情并不严重,其摔伤的事实也可能造成该损害结果,因此,在民事赔偿上,张兵也有过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1条之规定,适当减轻李红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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