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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08年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
发表时间:2008-10-15 浏览次数:133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文件

湘公交管[2007]284号

关于公布2007—2008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高支队及所属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规定,按照我省统计局《2007年湖南统计年鉴》发布的有关数据,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中参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项目标准 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办公室 2007年9月26日印发

附件: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2007—2008)

序号 项 目 标准(元)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0504.67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389.81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169.30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013.05

3 、职工月平均工资 1335.92

4、 国有各行业的平均收入 农、林、牧、渔业 8610

采矿业 15605

制造业 17028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20412

建筑业 1369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0286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2178

批发和零售业 17272

住宿和餐饮业 14437

金融业 25966

房地产业 1783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044

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21655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4004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5631

教育 18688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2124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1748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7991

5 、住宿费 一般地区 40元/人•天

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 30元/人•天

6、伙食补助费 省内 12元/人•天

外省 15元/人•天

经济特区 20元/人•天

说明: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o六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湘财[96]行字第136号)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8015.52元)。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6、凡2007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湖南省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参照表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293.54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904.26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990.72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377.38

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

1-59岁  245870.8

60-74岁 12293.54×年

75周岁以上 61467.7

死亡赔偿金

(农村居民)

1-59岁 78085.2

60-74岁 3904.26×年

75周岁以上 19521.3

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 8990.72×年

农村居民 3377.38×年

残疾赔偿金

对应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系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

20×天

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暂缺

(声明:信息仅供参考,引用时请以原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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