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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07/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2008-10-15 浏览次数:483

根据福建省统计局2006年统计数据,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13753元/年;

二、我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9807元/年;

三、农民人均可纯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4833.35元/年;

四、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3598.39元/年;

五、丧葬费9659元/年。

附: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10872元/年

采矿业 18087元/年

制造业 15936元/年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9909元/年

建筑业 18976元/年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25987元/年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0817元/年

批发和零售业 18694元/年

住宿和餐饮业 14255元/年

金融业 42359元/年  

房地产业 21588元/年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0205元/年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27701元/年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8355元/年

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 17572元/年

教育 21933元/年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4076元/年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4523元/年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4645元/年  

福建省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15505.42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1055.13元/年;

三、农民人均可纯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5467.08元/年; 

四、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4053.47元/年;

五、丧葬费9659元 

(声明:信息仅供参考,引用时请以原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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