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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07/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2008-10-15 浏览次数:129

广西2007/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从2007年6月1日---2008年5月31日起实施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发布

序号

项 目

标准(元) 备注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9899

区统计局提供的二○○六年统计数字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771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6792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414

3、职工月平均工资 1505

4、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分行业年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10075

采 矿 业 17737

制 造 业 17104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5988

建 筑 业 16455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20642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0940

批发和零售业 13405

住宿和餐饮业 10762

金 融 业 29576

房 地 产 业 1655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46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2249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361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5091

教 育 17039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0690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20400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0330

5 、住宿费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及贵港市每人每天 40 ( 区财政厅桂财文字 [1996]第4号通知 )

其它地区每人每天 25

6、 伙食补助费

县城以及 3万人以上人口的城镇每人每天补助 15

注: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3、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第6项计算。

2008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00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151.3元;

3.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224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747.5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二○○八年)

序号 项 目

标准(元)

备注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200

  区统计局提供的二○○七年统计数字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224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151.3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747.5

3 职工月平均工资

  1825

全社会分行业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 农、林、牧、渔业 12409

采 矿 业

 21232

制 造 业

 19808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0217

建 筑 业

 18838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24432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4998

批发和零售业

  16103

住宿和餐饮业

 12205

金 融 业

 39273

房 地 产 业

 19218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920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2669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131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5504

教 育 21518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4661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24091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5860

5 住宿费每人每天 110 区财政厅

桂财文字[2007]第44号通知

6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 40

此计算标准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声明:信息仅供参考,引用时请以原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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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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