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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08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2008-09-30 浏览次数:466

山东省2008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2008年2月公布的山东省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报告显示,2008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数据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4265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667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985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3622元

   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22711元

   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27290元

    有关费用计算情况(部分):

一、误工费(无固定收入的):

农、林牧、渔业50.89元/日  金融业 122.35元/日  

采矿业 94.89元/日 房地产业58.93元/日  

制造业 57.94元/日 租赁、商务服务业 60.65元/日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82.07元/日    建筑业62.89元/日

水利、环境、公共设施管理业 52.90元/日  教育75.84元/日

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 82.84元/日    批发、零售业 57.34元/日

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 81.49元/日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6.81元/日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软件105.41元/日   住宿和餐饮业41.03元/日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77.61元/日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71.48元/日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地质勘查92.15元/日

二、丧葬费:13645元

三、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265元/年×20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985元/年×20年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四、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9667元/年 农民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为3622元/年    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夫妻二人要平均分担抚养义务,兄弟姐妹要平均分担父母的抚养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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