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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解程序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210

    双方当事人可以调解吗?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调解过程的处理?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书包括些的内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2、 责任认定;3、 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4、 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但是涉外事故除外。

     

    调解的参加人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四)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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