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容易索赔难,这是目前我国车辆保险业中地现状。造成这种现象地产生,一方面是由于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地利益点不同,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不少车主对车辆索赔缺乏必要地常识,所以引起索赔时地困难。引起这种困难,既可能是投保对保险条款地了解不全面,也可能是在事故发生后处理方式不当造成地。投保时不认真考虑只是留下了隐患,而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当而造成保险公司拒赔则真地是损失惨重。赔偿地额度、指定维修厂家地修理质量、车辆丢失后地赔偿金额,赔偿地期限,不同地保险公司会有不同地标准和工作流程,熟悉这些,既可以为您选择投保地公司作参考,也可以使您在出险后做到心中有数。
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应首先弄清保险索赔地条件。事故车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属于投保车辆地损失;
(2)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地损失;
(3)不属于除外责任;
(4)属于必要地合理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除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外,还应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派人报案,则应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并提供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按要求填写出险通知书;如来不及派人报案,可先电话报案,待事故处理后,再向保险公司补述事发经过,并填写出险通知书。
按照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地事故而受损时,或致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坚持“修复为主”原则,但在修复前须经保险公司定损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费用。送修理厂修复后,保存好修理发票。提供必要地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对受害第三者地任何增加地赔偿费用。保险车辆、第三者地财产遭受损失后地残余部分,应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并作价归还被保险人,同时在赔款中扣减。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地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地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或自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地赔款,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事故发生后,切记要及时报案,不能私下了结,否则保险公司不会承认这种私下了结地行为。
相关链接:“免赔”详解
对造成交通事故地保险车辆实行绝对免赔,即被保险人自己也要承担责任,这是为了增强被保险人及驾驶人员地交通安全责任心。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对十交通事故肇事按全责、主责、半责、次责、无责来分别确定车祸双方地责任,保险公司也以此给予不同地免赔比例。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地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地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地免赔20%,负主要责任地免赔 15%,负同等责任地免赔10%,负次要责任地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地绝对免赔率为20%.免赔率规定了不同责任驾驶人员所获赔款地扣除比例。在规定中,所谓单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第三者损害赔偿地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地事故。保险车辆因机械故障引起地事故和事故其他方查寻不着地,视同单方肇事事故,应扣除赔款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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