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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其它保全理赔知识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条【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处罚】 第四十条 上道路行使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详解】本条是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处罚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四条【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交强险立法授权】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 【详解】本条是有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立法的授权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三条【交强险适用范围的补充】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详解】本条是对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补充规定,即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也要比照适用本条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五条【交强险条例过渡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详解】本条是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时限要求和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过渡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详解】本条是关于《条例》生效日期的规定,即自2006年7月1日起,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在3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三者险的,该商业保险期满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立即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程序、费率、索赔、理赔等都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需要提交的索赔单证有: (1)索赔申请书 (2)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事故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3)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 (4)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 (5)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强险] 互碰自赔的处理流程
1.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各方车主要立即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   2.现场处理:按照出险地有关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通知交警处理;或依据有关规定自行协商处理。 3.查勘、定损:根据保险公司的提示到指定地点进行查勘、定损。 4.索赔:符合“互碰自赔”的,各方车主凭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等单证,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
咨询律师: 胡骅
[交强险] 互碰自赔的条件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规定了可以进行“互碰自赔”的条件——有交强险的车辆(两车或多车)互碰,如果只有不超2000元车损、各方都有责任并同意采取“互碰自赔”,对于按照“ 互碰自赔”机制处理后,最终定损金额略超过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各保险公司应本着方便被保险人的原则,给予灵活处理。交强险“互碰自赔”2009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咨询律师: 胡骅
[交强险] 什么是互碰自赔?
即对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不涉及人伤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可由各自保险公司直接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但须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快速处理的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以及当事人需同意“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买了自燃损失险,车辆着火了,就一定能得到赔偿吗? 律师解答: 不一定。自燃损失险是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而由于外界火灾导致车辆着火的,不属于自燃损失险责任范围。
咨询律师: 胡骅
详解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大理著名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车辆的井喷式增长,带来便捷通行的同时,也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导致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很多朋友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时,常常碰到的两个法律术语-----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因为二者实质都属于第三者责任的险种,对二者的区别经常出现误解,常常将二者混为一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定交通事故案(三)乘客摔下车受到伤害,交强险是否应该赔付? 2007年7月18日,王玉峰乘坐李宏驾驶的中巴车时,由于司机李宏未关车门,王玉峰从车上摔下,随后又被该车碾轧致右小腿受伤。后该起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司机李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玉峰无责任。后经鉴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责任限额: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咨询律师: 胡骅
[交强险] 交强险指的是什么
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为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第三者责任险] 有关第三者险争议
很少有一部法律的配套法规像机动车三者强制险条例草案一样引起这么大的争论。”一位法律专家近日这样对记者说。 2月21日在京召开的一个研讨会上,多位法律专家和保险专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提出尖锐批评。 2004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施行,其中规定要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要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责任险新规理赔
(保监发[2004]39号) 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中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三者险”)制度的有关规定,确保强制三者险制度的有效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条例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业务的法律适用,其上位法在哪里?本文以此为线索,探究过渡时期实现新《交通安全法》人文关怀时,如何兼顾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平衡。 一、强制三责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 (一)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被比较的两类保险。确实,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立法属于两个范畴。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社会保险属于社会立法和劳动立法范畴。
咨询律师: 刘波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事项
答:一般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3)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4)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5)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咨询律师: 刘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62 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刘波
投保人为车辆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实施后,未要求对保险内容作出变更。那么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是根据其在事故中过错大小对第三者所应负的赔偿责任,而不是所有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均可在保险限额内全额受偿。近日,虹口区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通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3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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