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并且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权利,但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醉酒作为交强险合同免责条款为由拒赔,12月18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否定了保险公司的辩护理由。
酒后无证驾驶酿事故
2008年6月17日,覃彬宙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宜州市庆远镇山谷路由东向西行驶,3时10分行至宜州市庆远镇山谷路地税局前路段,在机动车道内撞对覃群,造成覃群受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覃彬宙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覃群后来被他人发现送往河池市第一 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覃群经医院诊断为:1、重型颅脑损伤:sah弥漫性轴素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4、颅脑损伤后所致精神障碍。覃群于2008年10月15日出院,医院建议出院后定期复诊和营养脑细胞治疗,其住院期间的2008年9月8日前需两人陪护,以后需一人陪护,因事故医治共用去医疗费36584.02元,此款覃彬宙已支付。覃群于2009年4月28日经河池市一舟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六级伤残 ,用去鉴定费1150元。本次事故经宜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覃彬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覃群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 韦春艳,该车事故发生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覃群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河池支公司)诉上宜州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予以赔偿。
法院同时查明,覃群属广西壮族自治区怀远冶炼厂居民。其居所地也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怀远冶炼厂,覃群事故发生时受雇于宜州市大红鹰茶楼工作,覃彬宙、韦春艳之间是夫妻关系,事故发生后,覃彬宙、韦春艳已共同赔偿给覃群26000元 ,覃群在本案中曾也起诉覃彬宙、韦春艳,但覃群在诉讼过程中又撤回对覃彬宙、韦春艳的起诉。
人身伤害赔偿不属保险免责范围。
宜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覃彬宙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撞对原告覃群,造成原告覃群受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覃彬宙在事故发生后又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原告覃群在车行道内停留,其行为在事故中也有一定过错。为此,覃彬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覃群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内容也是一致的。该规定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保险公司负有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法定义务,免除该义务的唯一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驾驶员无证、醉酒驾驶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直接赔偿义务的免责事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存在无证驾驶、醉酒等四种情形之一,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明文规定保险公司的人身伤亡赔偿除外责任,因此,即使存在无证驾驶、醉酒等四种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人身伤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与投保人 签订的交强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仅限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护对象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在直接向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致害人或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追偿,原告主张的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由于该事故致使原告造成六级伤残及需长期医治,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20000元,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原告因事故受到颅脑损伤后所致精神障碍,现其应尚未具备劳动能力,原告所主张的误工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应予支持。为此,法院作出判决:原告覃群的损失为:医疗费36584.02元,误工费25249 .5元(81.45元/天×310天)、护理费12282.28元(61.72元/天×81天×2人、61.72元/天×37天×1人)、住院伙食补助费4720元(40元/天×118天)、交通费363元、残疾赔偿金141460元(14146元/年×50%×20年)、鉴定费1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241808.8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覃群医疗费10000元 、伤残赔偿金110000元,共计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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