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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子女抚养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抚养费、抚养权、亲子鉴定、监护权、探视权、社会抚养费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抚养费] 离婚抚养费怎样征收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抚养权] 什么是子女探望权
什么是孩子探视权(子女探望权)? 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作了具体的规定,没有采取孩子探视权的说法,所谓的子女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按规定的要求看望不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的权利。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或父,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咨询律师: 胡骅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所或医院男、女节育手术等档案材料; (8)其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音像资料等。 以上有关证据材料应在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之前搜集到位。 三、告知权利: 调查终结,征收单位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征收单位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抚养费] 离婚子女抚养费问题
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
咨询律师: 胡骅
[社会抚养费] 2016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均按本县对应标准征收。 5、关于年度征收标准。每年元月1日前由县统计局和县人口计生局公布上年人均收入标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社会抚养费] 什么是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抚养费] 离婚抚养费怎样计算
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12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离婚案件中,大家最关注的子女抚养问题除了子女归谁抚养外,还有子女的抚养费如何给付的问题。 下面,仅就这一问题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作一归纳。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本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但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养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当夫妻离婚时,如何判定孩子的抚养归属?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怎样确定孩子的抚养权? (大理)马培杰律师 在我接受的众多咨询中,因离婚导致的子女抚养问题和因同居导致的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常常困扰大家,我在此作一个总结性的阐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咨询律师: 刘波
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大理)马培杰律师 夫妻离婚时,按照对子女成长有利的原则,子女会被判归一方抚养。同样,在夫妻离婚后子女未成年之前,当享有抚养权的一方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发生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 一、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从来没想过要子女给“带孙费”。另一位徐婆婆也表示,给子女带孩子是应该的,且自己退休后无事可做,带小孩可以打发时间,没想过找子女要劳务费。 律师: 老人带孙不是法定义务 有偿带孙,相关法律有无界定?广东律师游植龙认为,老人帮忙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要有一个好的家庭关系,就不应将金钱作为带孙的交易条件,将亲情变成赤裸裸的金钱关系。且从情理来讲,无论父母带不带小孩,都应该给父母钱花。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爸爸能否争回对宝贝女儿抚养权? 本报记者:邢玉樱 刘某和苗某离婚后,女儿丫丫(化名)归妈妈刘某抚养,由于刘某忙于挣钱无暇照顾女儿,导致丫丫经常不开心。丫丫的爸爸苗某得知后,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把女儿交给自己抚养。5月31日,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苗某在法庭上说,他跟刘某是在2008年2月20日协议离婚。
咨询律师: 刘波
普法读本之三- 子女抚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一、子女抚养权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某部士官孙少一近日致信本网问:我连有一位三级士官,有一个8个月的小孩。他想离婚,其妻子同意抚养小孩,但在给多少抚养费问题上争执不下。 请问律师:法律规定应当给付多少抚养费?给到什么时候?如果中途停止给付抚养费有什么法律后果?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咨询律师: 刘波
长辛店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作如下解释:根据《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 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李某是否应对继母尽赡养义务需以继母是否对李某进行过抚养教育为前提。从李某反 映的情况,李某父亲再婚时,李某已成年并参加了工作,继母没有抚养教育过李某,因此
咨询律师: 刘波

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2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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