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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子女抚养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抚养费、抚养权、亲子鉴定、监护权、探视权、社会抚养费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夫妻离婚后,一方可能为以后的家庭生活或孩子的身心健康考虑,让孩子改姓,这样做是合情合法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应进行必要的协商,擅自将孩子改姓的做法显然不妥,但另一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因为抚养、教育孩子是法律赋予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能以任何借口不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
咨询律师: 刘波
离婚时双方争养子女应如何处理? 当离婚双方争养子女发生矛盾时,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子女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关系问题发生争吵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由哺乳的母亲抚养,有利于婴儿的发育成长,符合子女的利益。在母亲无力抚养或随母亲生活对子女的成长不利时,也可由父亲抚养。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探视权] 什么是探视权
探视权(visitation rights)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2002年3月,许女士作为投保人为她的丈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xx两全保险(分红型)”,并且指定他们的儿子作为身故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 2004年1月20日,许女士的丈夫张先生因公意外身亡,许女士于2004年2月3日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索赔申请和相应的索赔证明材料,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过错,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医疗损失。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3001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社会抚养费损失的诉讼请求。 [评析]: 此案是引产失败后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引发的医患赔偿官司,在全国尚属首例。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对烈士家属由民政部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烈士的家属为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烈士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凡是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可免交学费、杂费。近日,民政部、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出台了《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可获得优待的对象包括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
咨询律师: 胡骅
东莞垫片本人可以选择安置就业或者货币安置。 对于选择安置就业垫片可以由市政府给予政策性安置,分配市属单位和镇(街道)安置就业垫片原则上予以对口安排,暂未入编垫片应当办理正常工作调动或者享受接受单位同等条件下在编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社保和住房补贴。 假如是选择货币安置垫片本人应当按照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修正后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  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监护权] 法律之外看监护权
交由案主照顾下,双方乃达成离婚协议。 监护权意识歷史演变 离婚后的第一年,双方倒也相安无事,子女二人与案主度过了一个平静没有家暴的一年,谁知第二年开始,前夫不知何故,态度丕变,悍然要求案主把儿子交出来,不同意案主继续照顾儿子。大儿子年方九岁,一听到要回到脾气暴躁的父亲身边共同生活,连半夜睡觉都会吓醒!为此,她来晚晴求助,希望能藉助法律的力量,保护她们母子二人的权益。
咨询律师: 胡骅
[探视权] 探视权的缺陷及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利,确立了探望权制度。探望权的创设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的巨大进步,它的规定满足了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方的感情需要,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因离婚对子女带来的伤害,这一规定强化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的保护力度,为人民法院处理探望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进步中仍有一些缺憾。易见,我国现行立法只将探望权的主体限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就排除了子女近亲属的尤其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和法院多持异议,案件的处理很难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其一,我国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一对夫妇一般只生一个孩子,对其而言,除其父母外,最亲近的人也只有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了。而父母离婚后,往往给其带来的是一个相对陌生而孤寂的生活环境,其无法得到同龄人所拥有的完整的家庭温暖和关爱,幼小的心灵也往往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创伤,其比父母离婚前更需要别人的关爱、教育和保护。而对其进行关爱和教育的最佳人选,除其父母(往往又忙于各自事业)外,也只有祖父母、外祖父母了,客观上有助于未成年子
咨询律师: 胡骅
探视权广义上泛指一方看望另一方的权利,婚姻法中规定的探视权具有特定的含义,是指基于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的父母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没有财产内容的一种探视、看望行为的权利。笔者对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01年以来探视权案件进行分析,就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第一,探视权主动实现难。
咨询律师: 胡骅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
咨询律师: 胡骅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监护缺失是指未成年人没有有效的监护人或者虽有监护人但监护人没有完全履行其监护责任。在我国,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未能得到有效的监护,尤其5?12”汶川大地震造成近七万人遇难、近二万人失踪,造成了大量的震后孤儿以及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他们均处于监护缺失的状态,监护缺失极易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摘   要   探视权是修改后的婚姻法赋予离婚当事人的一项新权利,许多离婚案件虽然判定了夫或妻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但在实践中,对于探视权的强制执行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简要分析了探视权强制执行案件的意义、特点,并提出了解决探视权案件执行难的对策,希冀对解决法院执行探视权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有所裨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目前,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越来越多,由于我国多年来实行计划生育,一对夫妇只能生一个子女,故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争养子女的现象越来越突出。按传统的抚养方式,离婚后子女只能归一方直接抚养,这已明显地不能满足一些当事人及子女的需要。因此一种新的抚养方式即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方式开始为人们所接受,我国新修正的婚姻法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探视权制度。
咨询律师: 胡骅
有利于保护子女受关爱的权利。但如果没有强制执行,探视权的规定必然形同虚设,也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故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通过这条规定,赋予探视权可被强制执行的效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子女的权利。《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吉安的张某有两个小孩均已成年。2006年10月1日(张某58岁),张某的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丈夫不负事故责任。张某除要求肇事方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外,还提出要求赔偿20年扶养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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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执不下,遂将叶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中对胎儿能否获得抚养费的赔偿产生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人格权延伸保护理论,胎儿还没有出生之前,其享有一种潜在的民事权利。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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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3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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