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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法律问题的几点提示
发表时间:2012-12-17 浏览次数:303

在离婚案件中除了财产问题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之外,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一直以来也倍受人们的关注,律师就该问题谈几点提示。

第一是关于子女判决给谁抚养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的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称《若干具体意见》)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律师就其中几个重要的问题做几点说明。

首先离婚案件中如果涉及到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要从子女的年龄上划分为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零到两周岁的婴幼儿,这个阶段的子女在离婚时原则上应当跟随母亲生活。但是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情况是不适宜跟随母方一起生活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对于这一点律师提示,母方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智力障碍的影响对子女抚养和子女健康成长的也是认定为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但是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法律上是允许的。

第二阶段是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可以要求承担监护义务,根据《若干具体意见》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可以优先考虑判决给这一方抚养子女。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同时律师提示在发生对于十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父母双方的条件大致均等的情况下,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二个重要问题就是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承担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必须承担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具体的分配比例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也可以由法院进行判决。在这里律师需要提示两点:

一是,这里的协议或者判决结果确定的费用数额,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也是婚姻法对离婚之后未成年子女的一种特别的保护;

二是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是不予准许的。

就抚养费用具体数额的计算,律师做以下几点说明。

第一、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二、抚育费一般情况下是定期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对于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出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考虑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育费。

第三抚育费给付的时间一般到子女年满是八周岁为止,但是如果子女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对于已经成年但是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还在校就读以及其他确定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然要负担必要的抚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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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5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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