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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未告知母亲便将儿子火化
发表时间:2012-12-04 浏览次数:504

案情:

2009年,张某和黎某离婚,女儿随黎某生活,儿子随张某生活。今年6月,黎某的弟弟告诉她,其儿子已在殡仪馆火化。为此,黎某认为,儿子是双方的,儿子死后,张某本应该通知黎某,让做母亲的见上最后一面。张某在没有通知黎某的情况下就擅自把儿子火化,严重侵犯了做母亲的权利。为此,黎某诉至法院。

近日,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张某向其前妻黎某赔礼道歉,但驳回了黎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张某和黎某虽已离婚,但死者仍然是双方的儿子。在儿子病情加重的情况下,张某理应告知黎某。据了解,当时张某在外打工,得知消息时儿子已死亡,便很快将其火化。张某存在过错,应向黎某赔礼道歉。由于黎某未能举证证明张某的行为造成其精神损害及其后果,故对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法院不支持。

相关法律知识:

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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