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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变卖隐匿财产
发表时间:2014-02-28 浏览次数:37

案例:

1997年,马xx、杨xx夫妻二人在本市丰台区开办了一家床具厂,杨xx为经营者,由马xx具体负责经营。此后,因使用车某等提供的床网,床具厂共欠货款37.83万元,对方分别将马xx诉至法院。

2001年8月21日,丰台区法院分别判决马xx给付车某等货款。马xx对判决不服,向二中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马又撤回上诉。丰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发生效力。

马xx、杨xx为使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两人遂于同年12月28日协议离婚,并约定:除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归马xx外,其余财产(包括床具厂)归杨xx所有,30万元债务则由马xx偿还。

2002年2月28日,因马xx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丰台区法院对马xx予以司法拘留15日。后车某向丰台区法院提出申请,认为马xx、杨xx用离婚方式逃避债务,要求追加杨xx为被执行人。马xx得知后,即关闭工厂、变卖机器,后与杨xx共同躲藏他处。同年4月6日,丰台区法院下达裁定,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裁定马、杨二人共同清偿债务。

由于二人外出藏匿,致使法院生效裁判长期无法执行,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起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马xx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被处以司法拘留,但仍不吸取教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伙同杨xx,采用“协议离婚”、变卖财产、关闭工厂、外出藏匿等方式,逃避法院执行,致使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应依法惩处。马xx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二中院院长王振清表示,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当事人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向法院的尊严提出挑战。这是法律不允许的。此案的审判表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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