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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
发表时间:2013-09-16 浏览次数:268

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到底有哪些呢?离婚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网友提问:

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是什么?哪些不予承认?

律师解答:

一、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

1、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须有管辖权;

2、判决是经公正诉讼程序作出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做出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我国不予认可;

3、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如已明确离婚判决的生效时间的,申请人无需另行举证,如果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不存在诉讼竞合。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中国法院已经受理或已经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对该当事人作出的离婚判决已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则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拒绝承认;

5、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6、存在国际条约或互惠。

二、哪些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不予承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既可以在我国起诉,也可以在受理此离婚案件的外国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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