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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对方的工资收入怎么办
发表时间:2013-05-23 浏览次数:256

不知道对方的工资收入怎么办

离婚诉讼案件中,双方的收入状况是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以及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重要因素。闹到离婚诉讼的时候,夫妻的沟通一般存在很大的障碍,对方的财产和收入状况,另一方不一定知道。有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彼此对于对方的收入状况较为了解,对于对方所在的单位也比较熟悉,这样,调查或掌握对方收入相对容易。但是,也有一些夫妇,对另一方的收入情况不太清楚,这样,就有必要调查另一方的收入情况。

1.律师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调查

一般情况下,律师凭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前往调查,国营单位、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还是比较配合的,能够提供相关的工资收入信息。律师可以提前与欲调查单位的劳动工资科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再凭律师证件和律师所出具的介绍信前往调查。调查介绍信如下:

苏州市某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

苏某律调介 no 004604

苏州市虎丘区xx管理局:

兹介绍某某律师(律师执业证号:0915991155xx)前往你处调查 贵公司财务科张三自2004年7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的工资发放情况(请打印工资收入发放明细)。

请予协助。此致

敬礼

(有效限 天)

年 月 日

备注:本介绍信只供律师调查专用,不作他用。

2.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因此,持法院的调查令基本上可以查清当事人的收入情况,一般正规单位也不敢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的证据。

调查令格式如下:

调查令申请书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案号为(2013)虎民一民初字第(36xx)号原告张三诉被告李四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张三与李四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本案争议焦点。因被告单位的要求,原告无法自行收集被告李四的工资薪金收入,故特申请法院令调查收集李四的工资收入情况。

拟调查单位:苏州市某电子信息公司

拟调查内容:李四从2004年7月至2013年4月的薪金发放情况(请打薪金组成明细单)。

申请人:

年  月  日

3.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对于没有实施调查令的地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的相关薪金收入情况。

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的格式如下:

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案号为(2013)虎民一民初字第(36xx)号原告张三诉被告李四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张三与李四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本案争议焦点。因被告单位的要求,原告无法自行收集被告李四的工资薪金收入,故特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赵某的工资收入情况。

拟调查单位:苏州市某电子信息公司

拟调查内容:李四从2004年7月至2013年5月的薪金发放情况(请打薪金组成明细单)。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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