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a(男)与b(女)于2011年11月结婚。次年2月,在检查身体时,a发现b已怀孕5个月。在a的一再追问下,b承认婚前与前男友曾发生性关系并导致怀孕。a认为b欺骗了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b的婚姻关系,b不同意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女方以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为由提出抗辩。
律师评析:
我国《婚姻法》中确实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但法律对男方特定期间内起诉权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婚姻法》中规定,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
本案中,b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并向王某隐瞒了上述事实,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a起诉离婚,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应当受理。笔者认为,b隐瞒婚前怀孕的事实,使王某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并同意与其结婚,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理由有:一、婚前怀孕与婚前性行为是有区别的,二、b的隐瞒行为侵犯了a的知情权。三、b的隐瞒行为违背了婚姻自愿原则。总之,婚前怀孕不仅是道德问题,也是当然的法律问题,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应赋予此种情形下男方的离婚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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