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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故意失踪,想离婚该怎么办
发表时间:2013-01-14 浏览次数:452

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故意失踪,想离婚该怎么办?

配偶下落不明,一方想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下落不明的离婚诉讼分“下落不明不足两年”和“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两种情形。

配偶下落不明不足两年,如果是因为配偶恶意出走,拒不与家庭联系,不承担家庭义务,故意违反婚姻义务;或者故意失踪以逃避起诉离婚问题的,而导致婚姻情感确已破裂离婚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配偶下落不明不具有以上故意、恶意的情形,且失踪不满两年的,法院对于一方的离婚申请不予支持,裁定驳回起诉。

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当事人有两种方法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第一,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当事人可提出离婚。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当事人可在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未到人民法院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情形,判决准予离婚。

第二,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下落不明满两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后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宣告失踪的,另行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宣告死亡的,其婚姻关系在宣告之日起即告解除。

【案例】

【案情介绍】

十二年前,因看护孩子的问题发生口角,“妻子”抛下刚刚满月的儿子离家出走。“丈夫”多年找寻,终于2003年在网上查询到妻子已与他人结婚,并生有一儿一女。一怒之下,丈夫将妻子告至房山法院,要求与妻子解除事实婚姻,儿子归妻子抚养,并要求妻子给付抚养费2万元。

日前,此案已落下帷幕。1989年,27岁的苏建库(化名)与23岁的贾嘉莹(化名)相识,不久两人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1991年8月25日,一个健康的男孩降临到这个家庭,两人着实为孩子的降生欣喜不已。然而原本因孩子带来的喜悦和新鲜感很快又在孩子的哭闹声中消失殆尽。两人矛盾也在不断激化。终于在10月15日,因为看护孩子的问题发生了口角,贾嘉莹在一气之下离开了家。这一走就真的杳无音讯,狠心地留下了满月的儿子和他。几天不见妻子回来的苏建库终于意识到了事态的严重,他开始四处找寻贾嘉莹,但是毫无结果。而这一找也找了十二年,儿子强强(化名)也由嗷嗷待哺的婴儿长成了少年。终于在2003年3月7日,通过网络苏建库查询到贾嘉莹现在北京市的房山区,且早已和别人正式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并育有一儿一女。面对如此打击,苏建库被完全击垮了。无法面对这种现实的他最终选择了法律武器来解决他和贾嘉莹之间的恩恩怨怨。于是他将失踪十二年的“妻子”告到了房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结果】

房山法院对贾嘉莹进行了合法传唤,但是开庭时她仍没有出现在法庭,面对曾经共同孕育了一个家的苏建库。房山法院经审理,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判决,认为苏建库与贾嘉莹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双方至今已经十余年未再共同生活,感情却已破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其离婚。鉴于儿子强强一直随父亲苏建库生活,现以满十一岁,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维护子女权益,法院判决儿子强强由苏建库抚养,贾嘉莹每月影给付子女抚养费150元至其成年之日。由于双方在同居其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的债权债务,法院遂依法判决两人各自的衣物归各自所有,并驳回了苏建库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

【案情介绍】

一男子离开家乡去外镇办厂,但一年之后突然瞒着妻子变卖了厂里的设备与产品玩起了人间蒸发。在失踪19个月之后,伤心妻子无奈之下只得与他离婚。

原告朱某与被告姚某都是吴江市人,1988年结婚,一年后生下了一个儿子。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小家庭的生活过得和和美美。1998年姚某停薪留职后离开家乡来到七都镇一家公司工作,2001年5月,姚某又从该公司辞职,自己开办了一家加工厂。但是2002年6月6日,姚某突然关闭手机中断与家里的联系。朱某等了几天一直等不到丈夫的消息很是着急,于是赶到姚某开办的厂里,但是却被告知厂里的一切已经换了主人,而姚某的人却怎么也找不到了。姚某自此如黄鹤一去不复返,至今与家中失去联系已长达十九个月。原告朱某认为被告的行为给其母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同时也扰乱了母子俩的正常生活。且被告的所作所为违背了夫妻之间应尽的义务,夫妻感情现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财产。

【审判结果】

吴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未与原告商量的情况下突然变卖了该厂的机器设备,并离开了吴江。被告的行为表明被告在投资受挫后,缺乏家庭的责任感。被告在近两年的时间内不与家中联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据此提出离婚,法院应予支持。日前,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告朱某与被告姚某离婚。儿子由原告负责抚养教育至十八周岁止,由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

【案件评析】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故意失踪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缺席审判。因此,当事人消极应诉逃避法庭审判的,只能导致对自己不利的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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