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诉讼离婚 > 关于“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是否有效?
关于“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是否有效?
发表时间:2012-12-17 浏览次数:70

案例介绍:

曲某和陈某原本是一对恋人,但经常因为一些琐事而吵得天翻地覆。于是,曲某向陈某提出了分手。曲某没想到的是,陈某不但不同意分手,还经常到她家以及单位找她,纠缠不休。一天晚上,陈某找到曲某,并将曲某带到一处空房子内,求曲某不要分手。但曲某分手决心已定,陈某见状威胁曲某索要8万元的青春损失费,否则别想分手。曲某在无奈之下给陈某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陈某人民币捌万元,八年付清,从2003年起”。陈某这才放曲某回家。2005年2月,陈某在多次向曲某索要“青春损失费”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曲某告上法庭,要其曲某按照借条给付欠款。

律师分析:

在陈某看来,其所依据的是手中的欠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认为陈某与曲某之间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曲某写了欠条就应该按照约定向陈某提交欠款。但从法律上分析,陈某的请求是不能得到法院认可的,原因是:

1、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并且必须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示。本案中,陈某据以起诉陈某的欠条不具有真实的对价关系,即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欠条的实质是,当曲某提出与陈某接触恋爱关系后,陈某强行让曲某出具以期获得所谓的“青春损失费”,进而解除恋爱关系的协议。因此,根据合同法的原则,该协议是无效的。

2、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平等的当事人主体之间所签订的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都构成合同,其中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就不适用《合同法》。例如,离婚协议应由《婚姻法》调整,一方违反该协议,另一方不能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的“青春损失费”是关于恋爱关系的协议,恋爱的基础是恋爱自由,如果这种“青春损失费”受到保护,就意味着恋爱双方不能随意分手,这是对人身的限制,也正因为身份关系的这种特殊性,因此不受《合同法》的调整。

3、 此外,青春损失费有违公序良俗的原则,当事人的约定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陈某索要青春损失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不能达到法院的支持。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是否有效?”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离婚条件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9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