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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流产丈夫起诉解除婚姻关系
发表时间:2012-12-13 浏览次数:139

案情:

张宁和马莉婚后生活一直很美满,因忙于工作,一直没有孩子。妻子马莉更是以各种理由不想生孩子。今年7月,马莉告诉张宁自己有了身孕,张宁顿时惊喜万分,然而妻子马莉却于今年8月在未与张宁商量的情况下,擅自去医院做了终止妊娠的手术。

“我妻子自作主张去医院做人流,严重地侵犯了我的生育权,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我二人的婚姻关系。”在悲伤和愤怒交织的情况下,张宁诉至法院,要和妻子马莉一刀两断。

近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调解,张宁和马莉同意和好。

评析:

 

怀孕后可自定是否生育

法院认为,女性有选择是否生育的自由,妻子怀孕后是否生育,应由妇女本人决定。马莉在怀孕后,未经丈夫张宁同意而去医院打掉胎儿,不构成侵犯张宁的生育权。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知识: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社会对生育权问题提出的新的观点,就是自由且负责任的行使生育权,强调夫妻和个人对子女、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强调夫妻在行使生育权时,要考虑到将来子女的需要和对社会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但同时应当承担对家庭、子女和社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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