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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婚姻无效不能上诉
发表时间:2012-09-23 浏览次数:199

   小王和小李是姑舅表兄妹,幼时关系较好。2004年小王的母亲重病,小李经常来看护姑妈,帮了小王不少的忙,小王心怀感激。双方父母也觉得两人比较合适,就于2006年在小李不满19周岁的情况下,隐瞒年龄登记结婚,并以当地农村的方式举行了婚礼。但婚后关系不够融洽。小王很少干活,还经常出入赌场玩乐、酗酒,小李多次劝说无效,因而提出离婚。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违反了《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判决为无效婚姻,小王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不允许,咨询律师这是为什么?

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甄天斌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四)未到法定年龄的……”本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无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本解释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条第二款规定:“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上述规定说明,宣告婚姻无效得到案件,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这类案件的提起来自利害关系人或其他公民的申请,不像普通民事案件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它不是解决某种民事权益争议,而是请求法院确认无效婚姻事实的有无。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在程序上不是采用两审终审的普通程序,而是采取一审终审的特殊程序。此种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人员不得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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