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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请求过错损害赔偿应该注意哪几个时间问题?
发表时间:2012-08-23 浏览次数:490

离婚时请求过错损害赔偿应该注意哪几个时间问题?

(1)什么时候能够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主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

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④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2)为了离婚获得赔偿而收集证据时,应该注意证据的有效性以及搜集手段的合法性。

(3)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二离婚过错赔偿的规定,书面告知当事人。司法解释对这条规定强化了法官的责任,确保打离婚官司的人都知道自己有向过错方提起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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