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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情况介绍
发表时间:2012-08-27 浏览次数:249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根据婚姻法规定,我国的离婚有两种方式: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

登记离婚也叫协议离婚,它是自愿离婚的夫妻,在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事项处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

我国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确定了两种离婚方式。

离婚率是当年离婚数与当年平均人口的千分比,即离婚率=当年离婚登记人数÷[(上年人口总数+当年人口总数)÷2]×1000‰。

2002年全国离婚117.7万对,其中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57.3万对。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登记中,内地居民之间离婚登记567636对,涉及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离婚登记5221对。2002年离婚率为1.8‰。

2002年8月6日,民政部办公厅就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婚姻当事人双方因男方实施性别矫正(男性变女性)手术,申请撤销婚姻关系应如何处理的请示,印发了《关于婚姻当事人一方变性后如何解除婚姻关系问题的答复》(民办函[2002]127号)。答复指出,xx、xx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婚姻登记合法有效,当事人要求登记机关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不应支持。如果双方对财产问题没有争议,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协议离婚处理,离婚的效力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算。双方因财产分割发生争议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在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同时一并解决财产问题。

2002年8月6日,民政部办公厅就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结婚登记后,一方不知去向,法院在受理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时调查发现,失踪一方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均系伪照,另一方因此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印发了《关于撤销黄清江与叶芳结婚登记问题的答复》(民办函[2002]129号)。答复指出,“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不具备真实性审查的条件和能力,《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是指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性要件,通过弄虚作假而骗取的登记。因此,对黄清江要求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请求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已函复我部(法研[2002]81号),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其婚姻关系按一方当事人死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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