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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发表时间:2012-08-27 浏览次数:494

一、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应当以离婚当事人的户籍为依据。当事人双方的户口在同一地的,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离婚;当事人双方户口不在同一地的,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均可。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

(1)申请。根据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离婚的男女,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其中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严格审查。一方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另一方面应根据新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有关的证件和证明,对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如实提供,不得弄虚作假。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离婚证和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便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得理由。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根据新婚姻法第35条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按照结婚登记得程序办理,可以不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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