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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原因分析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307

男女生理上、体力上的差异只是为男性施暴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并不具有必然性、现实性。如果说它是必然的,那么就应该是所有家庭中都有夫对妻的暴力,但现实生活并非如此。夫对妻使用暴力,有其深层原因。表面原因一般说只是导因,即夫打妻的导火线。任何一件小事都可能成为导火线,即使遏制了这一导火线,另一导火线又可能引起暴力。到上海南方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中心求助的妇女的情况,也许能说明任何一件事都可能成为导因。这些求助妇女分七种情况:一是男方为强占房子、财产殴打妻子,逼其先提离婚;二是第三者插足以后,丈夫对妻子拔拳相殴,逼其离婚;三是双方或一方为下岗或无业人员,生活困难,男方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泄苦闷殴打妻子和孩子;四是为一点小事男方常常殴打妻子,女方长期隐忍;五是男方道德败坏,流氓成性,虐待女方,致使女方重伤;六是赌博输了钱打妻子发泄或酗酒后发酒疯殴打妻子;七是双方离婚后男方不断骚扰女方。据中国妇女报1994年2月18日戴小云《面对家庭暴力社会不应冷漠》一文统计,上海市妇女保护委员会在分析时认为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一方有外遇引起夫妻感情破裂,这一类占总数的32.2%; 二是赌博诱发社会暴力占总数的26.2%。无论是上述的七种表现还是两点主要原因(其实这只是两种主要表现)都只是家庭暴力的导因,而不是本质原因。更重要的是揭示出本质原因,即根本原因。为了遏制家庭暴力,必须透过导因揭示家庭暴力的本质原因。我们认为本质原因是:第一,家庭暴力是男权文化的产物。当今的文化基本上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我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李达在其《女子解放论》中对男权文化有较透彻的揭露。他指出:“支配社会的一切道德、风俗、习惯、法律、政治、经济都以男子为中心”,以维护男子利益为转移,在这样的社会里,“女子,……变成男子的所有品,自然绝对服从男子起来”。“社会就以男子为中心,一切思想行为,适于此种社会,都被采用,不适的都被排斥了”〔1〕。在这样的社会里,男女在家庭及社会中结构不平等。男性有经济基础,有政治权力,女性则没有。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都是男人决策,女人服从的格局。男人决策,女人服从的社会结构是男权文化的集中表现。目前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基本上是男人政治,政权基本上是男性青一色。即使挪威等北欧国家有“妇女天堂”之称,但仍改变不了男权文化的主流地位。男权文化就是丈夫打妻子的最本质原因。

第二,家庭暴力是夫权思想的毒果。毛泽东同志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中国妇女受四种权力的压迫,这就是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在家庭中丈夫对妻子有权利,妻子对丈夫有义务。这种权利大到女人是男人的私有财产或奴隶,丈夫可以对妻子为所欲为。“夫者,妻之天也”,“教训老婆”是丈夫的责任,打老婆是丈夫的权利。如果反过来,妻子打丈夫则是犯上作乱,天理不容。唐宋法律规定:夫殴伤妻减凡人二等论处,妻打了夫,至少判妻徒刑一年,打伤则加三等论处。明清法律规定:夫殴妻没有致伤不过问,打伤减凡人二等;妻打夫,一律丈刑一百,打伤加凡伤三等论处。这一加一减,明显地维护夫权统治。“夫者,妻之天也”的夫权思想虽然在新中国受到男女平等法律的校正,但传统是一种习惯势力,它的影响还很深,新中国的婚姻法保障了妇女权利,但仍然有歧视妇女的残迹。婚姻法规定丈夫打妻子致残才问罪。这就实际上承认了丈夫有打妻子的权利,只是要掌握好分寸,在一定限度内的“打”是允许的。这个“度”就是不致残。这就给丈夫打妻子留下了很大余地。夫权思想严重的丈夫必然采取暴力解决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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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常识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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