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银川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于2009年10月16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6日
银川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等成员。
第三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予以经费保障。
第五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工作,监督检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网络和合作机制,指导建立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投诉站(点);
(三)协调、督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法及时受理、调解、查处家庭暴力案件,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帮助、救助等服务。
第七条 各级妇联组织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宣传培训,建立、健全反对家庭暴力热线、妇女儿童援助机构;
(二)受理投诉,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公正地处理家庭暴力案件。
第八条 市、县(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在救助管理站附设家庭暴力庇护中心,为需要救助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性救助。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创建文明家庭活动;
(二) 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调解辖区内的家庭纠纷,化解家庭矛盾。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引导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观念,通过舆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形成社会高度关注、有关部门和组织认真受理、公民积极制止和有效防范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把相关内容列入法制宣传教育普法规划,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法律咨询热线为咨询者解答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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