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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同居关系吗
发表时间:2013-01-11 浏览次数:339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同居关系吗?

如果同居双方是无配偶的情形,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一方想解除同居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只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到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只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进行审理,当事人作出的解除同居关系的决定有效,不需要法院判决才能解除。如过同居一方或双方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情形的,是《婚姻法》明文禁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查明属实后,依法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

怎样解除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没有履行结婚登记,也不属于事实婚姻。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律规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因此,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和子女问题作妥善安置。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问题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另一方也可单方解除,属于同居者个人的人身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和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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