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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不成女友索要分手费合法吗
发表时间:2012-11-24 浏览次数:430

 

案情:

2011年,陈继豪与张静确定恋爱关系后同居。一年的时间中,张静先后两次怀孕并做了人流手术。今年8月,陈继豪以二人性格不合为由,向张静提出分手。而此时,张静已发现自己第三次意外怀孕。张静便背着陈继豪找到了其母李霞,向其索要青春赔偿费两万元,并威胁李霞。李霞爱子心切,将两万元交给了张静。陈继豪事后要求张静返还两万元,遭到拒绝。无奈之下,陈继豪诉至法院。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奇台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静返还李霞两万元。

 

法院认为:

 

青春赔偿费属不当得利

法院认为,恋爱具有自然属性,男女双方在此期间所承担的更多的是道义上的责任。不管恋爱的结果能否促成婚姻关系的成立,任何一方都无须因此为对方在感情上、精神上的失落或伤害承担法律责任。

男女在恋爱过程中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既包括以结婚为目的索要财物,也包括以终止恋爱为目的索要财物。张静在陈继豪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后,向其母亲索要的青春赔偿费属不当利益,应当返还。

 

相关法律知识:

 

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这种费用是于法无据,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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